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2011年1月1日至今无故未上班,并于2014年6月停发工资至今。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将其住房公积金依法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王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某某的确切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30000元、利息600元、诉讼费57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473元,暂无法得以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的确切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