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王硕东田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交付2200元,余款7800元及诉讼费150元,共计795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账户,待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