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3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于2015年5月5日将借款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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