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金*一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以被执行人刘*将借款全部还清、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一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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