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金*一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以被执行人刘*将借款全部还清、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一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