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金双民督字第3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金双民督字第3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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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