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5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33000元、诉讼费875元,共计33875元,被执行人当庭支付3875元,余款30000元,被执行人高某某从2015年6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000元或1500元,直至还清30000元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