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金*一初字第81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将借款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一初字第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