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杨*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借款25000元,于2015年6月10日前付10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5年7月15日前付清,逾期承担违约金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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