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借款25000元,于2015年6月10日前付10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5年7月15日前付清,逾期承担违约金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