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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民勤县,本案应由民勤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为出借人的所在地。故,原告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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