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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王**、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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