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刘*、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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