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李**与赵**、王**、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许*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与葸元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黄*、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苏*选与被执行人李**、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