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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孙**、被告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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