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孙**、被告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原告高**与被告任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永**业有限公司、徐**、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盖保新与王**、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尚军武、尚有岚、尚**、刘**、李**、拓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