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于2015年10月9日向**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马*与王**、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屈海水与白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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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温州**限公司、温州**程公司驻西北工程处、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小*与牛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薛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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