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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