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王**、王**、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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