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梁**与被告赵**、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0元(含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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