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鲁诉被告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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