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郭**、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郭**与申请人张**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1日经白银区**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欠郭**借款本金及利息110117元,扣除已支付5117元,尚欠105000元。上述款项张**于2015年2月12日向郭**支付10000元,剩余95000元自2015年4月起,张**每月15日前向郭**支付6000元。

二、郭**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张**承担,郭**以自己的名义于2014年11月18日为张**贷款100000元的利息由双方按照实际产生的利息结算。

三、张**将上述款项汇入下列银行账户:户名郭**,开户行甘肃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通渭联。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郭**与申请人张**之间的上述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