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诉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以被告吕**已全部支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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