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郭**、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郭**、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向二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郭**给付申请执行人郑**借款利息769.33元;被执行人吕**给付申请执行人郑**借款本金105000元,支付利息8610元,郭**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404元、执行费1615.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郭**、吕**承担。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在银行的存款账号。因冻结金额少,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款,且二被执行人在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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