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高**、芮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高**、芮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信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在期限内拒不缴纳公告费又不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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