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靳**、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靳**、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靳**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执行款50000元、利息2500元,并承担执行费761元。迟延债务利息另行计算。被执行人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冯**与靳**系夫妻关系,冯**名下的银行存款为靳**与冯**共有财产,故本院扣划了其银行存款13600元后又冻结了该账号上的存款20000元。后于2015年3月10日扣划冯**的银行存款14000元。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经审查,驳回了冯**要求返还所扣划存款13600元的异议请求,并解除对冯**银行存款账号的冻结,领给冯**生活费14000元。由于“四查”查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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