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寇**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寇**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寇**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378元、利息127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负担执行费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查,被执行人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杨**下落不明,故意躲避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会宁县公安局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3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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