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二高彩玲、杜泽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6月5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王**与二被执行人高**、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杜**应付申请执行人张**执行款80000元,利息9334.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241元,总计91575.33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于2015年12月3日,被执行人高**与申请执行人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高**、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执行款80000元,利息9334.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241元,总计91575.33元。高**于2015年12月3日开始起,于2016年12月底之前给付30000元,于2017年12月底之前给付30000元,于2018年12月底之前给付剩余执行款31575.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43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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