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寇**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会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寇**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刘**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刘**交纳执行款56368.6元,案件受理费668元,执行费755元,迟延履行金1943.3元及罚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寇**已领取执行款56368.6元,案件受理费668元,执行费755元,迟延履行金1943.3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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