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冯**、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何**与靳**、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郭**、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二高彩玲、杜泽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付**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高**、杜泽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党**、雒守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申请执行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