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高**、杜泽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6月5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杜**应付申请执行人张**执行款150000元,利息15076.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2377元,总计170523.05元。

执行中,高**已给付张**执行款13079.27元,杜**已给付张**执行款19920.73元,张**及杜**共计给付执行款33000元。剩余执行款137523.05元(170523.05元-33000元)尚未给付。本院在继续执行本案剩余执行款中,申请执行人张**以其与高**通过私下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回执行请求,不再请求法院执行本案剩余执行款137523.0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张**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对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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