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要求被执行人王**给付执行款1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在外,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6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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