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党**、雒守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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