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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党**、雒守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党**、雒守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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