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何**与靳**、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郭**、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二高彩玲、杜泽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付**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高**、杜泽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韦**、胡*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晖英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