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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