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魏**给付执行款6000元,利息19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魏**的银行存款账号,因被冻结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款,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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