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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万龙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于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被告万*新向原告陈**借款9350元,并出具欠条。该借款至今未返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该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未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万*新向原告陈**返还借款9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万*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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