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万**、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与被告万**、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万**、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12日被告张*与万**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4年12月6日,经原、被告协商,将30万元借款中的20万元转账到他人名下,剩余10万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在借条中约定月息2000元,如若不按时还钱,将变卖自己在锦花园的住房和一辆小轿车给原告还钱,但被告只清了3个月的利息,便说没钱还了,无奈,原告只能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利息清了3个月共6000元,本金未还,现在没有能力还款,两年后给原告一次性付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被告万**、张*向原告曾**出具10万元借条一张,借条中双方约定月息2000元,每月清息。借款后二被告支付了3个月利息共6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未偿还。

本案在起诉前,原告申请了诉前保全,将被告张*所有的甘D87532海马小轿车进行了保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2015)平执保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借款后负有积极清偿的义务。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从借款之日至2015年4月21日利息共计9000元,二被告已经支付6000元,应予以冲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万**、张*共同清偿原告曾**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