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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元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15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杜**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1日,被告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写到:今借到宋**现金1500000.00元,借款人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张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与被告杜**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借条上约定月息,被告给原告分文未付,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1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杜**返还原告宋**借款本金1500000元,于本判令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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