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与被告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3月20日,被告以家里装修房子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3000元,并约定月息2%,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6月,原告找被告要钱,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还钱,无奈,原告只能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本金及利息6364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利息约定为2分都属实,借款后本金及利息也没有还过,确实是经济太紧张,我同意给原告一直付利息,直到本金还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赵**向原告梁**借款43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借款后被告未支付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借款后负有积极清偿的义务。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利息从借款之日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共计20640元。庭审中被告同意将利息付至本金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清偿原告梁**借款本金43000元,利息2064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之后利息随本付清。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