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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詹某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0日闫某某、詹某某找到原告要求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利息。闫某某和詹某某系夫妻关系,现闫某某已经过世。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詹某某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0日闫某某、詹某某找到原告要求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利息。闫某某和詹某某系夫妻关系,现闫某某已经过世。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后,不能及时地清偿债务,负有主要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詹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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