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被告高**地址变更无处查找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