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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高瑞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被告高**地址变更无处查找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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