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付**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寇**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寇**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卢**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高**、杜泽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与冯**、畅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武**与被告苏**、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