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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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