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高**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寇**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卢**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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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高**、杜泽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武**与被告苏**、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高*、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