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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