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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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