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伟诉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伟诉称:2013年9月22日,被告说家有急事需要借三万元,因原告哥哥与被告曾经是同事,原告就从三**司给被告借款三万元。2013年12月,公司年终决算时,催要此款,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公司从原告工资及奖金中扣清了全部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于2015年6月25日状诉到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三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被告童*通过原告张**向天水三**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天水三**有限公司现金(30000)叁万元整。”借条上有被告童*的签名及原告张**“同意借款”的说明。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天水三**有限公司便从原告张**的工资中将该笔借款扣除,并表示该债务由原告张**自己追讨。原告张**多次催要未果,于2015年6月25日状诉到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记录及原告提交的2013年9月22日借条1份及2014年4月20日证明1份在卷作证,经审查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童*通过原告张**从天水三**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由于一直未归还借款,天水三**有限公司从原告张**的工资中扣除了全部借款,并将债权转移给原告张**,原告张**电话通知了被告童*,即发生了债权转移的效力,后原告张**多次催要,被告童*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故对于原告张**要求被告童*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