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何*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水新华包**任公司与韩**、天**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左**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胡**、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何**、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成某某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裴**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