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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3)天秦*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已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3)天秦*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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