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何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3)天秦*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0.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