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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何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3)天秦*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0.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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