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庆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2014年9月16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12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康**、人民陪审员张**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庆诉称,2014年1月24日,被告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于2014年7月24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推诿不付,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张**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张**向原告卢**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贷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以位于景**山集团黄庄村3号土地(甘*用2004第5200号)、一亩果园、一处猪场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7月24日止。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1张。借款到期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签订的借贷协议、被告出具的借条、甘国用(2004)第5200号土地证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与被告张**之间的借款,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借款事实有借贷协议及借条为证,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借贷协议和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且原告在庭审时明确表示放弃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卢**请求被告张**偿还借款本金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