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因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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