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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因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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