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冯*、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冯*、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担保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白**所有的甘EM2600号宝马525LI白色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白**所有的甘EM2600号宝马525LI白色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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